5月29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應急管理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林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等12部門聯合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辦法共分為7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管理、名錄庫管理、支持政策、監督管理以及附則等7大章。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活動。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在綠色礦山建設方面,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按照批準的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相關方案和規范要求進行設計、建設、開采、運行和管理。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計劃,明確建設目標、內容、指標、進度和預算。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數字化、智能化建設,采用數智技術、設備賦能產業升級。
在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管理方面,辦法指出,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建立全省統一的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庫和評估專家庫。礦山企業自評估達標后,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入庫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另外,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保持獨立,不得向礦山企業收取費用,評估結果應當公平、公正。
在綠色礦山名錄庫管理方面,辦法指出,由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經第三方評估達標的礦山企業,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此外,綠色礦山每三年實地核查一次,不達標者將被公告出庫。
在綠色礦山建設監督管理方面,辦法強調,新建礦山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明確相關要求;各級有關部門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共享有關信息,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移交;未按規定時間建成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給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納入礦業權人信用等級評價,并取消相關支持政策。
對于綠色礦山,應給予政策支持,如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在年度礦業權人信用等級評價中作為榮譽信息給予加分;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依法依規予以支持。并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但礦山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建成綠色礦山的,給予6個月時間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拒不建設綠色礦山的、已入庫綠色礦山被公告出庫的,視為不良行為,納入礦業權人信用等級評價;被公告出庫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該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活動。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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